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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的通报
应急厅函〔202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9年9月至11月,天津、河北等22个地区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开展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相关企业自主对照《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表》(以下简称《执法表》)5项内容开展自查自改,为油气增储扩能提供了安全生产保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
此次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各相关地区应急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认真部署、扎实行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延长)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组织所属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和督促检查,落实整改责任,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深入自检自查,狠抓隐患整改。中石油认真梳理企业新建工程项目和高压高含硫油气管理情况,深入开展针对二级单位、钻井队伍、基层现场和重大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自查自改工作,所属16家油气田企业、4家钻探企业共查改问题隐患5951项。中石化强化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精细谋划、合理部署,逐项对照、逐条排查,所属12家油田企业、6家石油工程企业共查改问题隐患942项。陕西延长所属油田公司、油气勘探公司成立专项行动督查组,对所有油井、场站进行检查,共查改问题隐患108项。各地区其他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也严格按照《执法表》5项内容,细化自查自改工作标准,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认真落实 5项内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二)严密部署安排,强化执法检查。各相关地区应急管理厅(局)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执法工作,及时转发《通知》并结合企业摸底情况制定印发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据统计,22个地区对辖区内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抽查了484个厂(场、站),共查处涉及《执法表》5项内容的违法行为374条(其中第1项76条、第2项56条、第3项28条、第4项52条、第5项162条,见附件),其中内蒙古、陕西等地区给予行政处罚26.5万元,江苏、广东、贵州等地区企业自查自改到位,执法部门查出问题为零。河北、吉林、黑龙江、甘肃等地区专门成立以省级应急管理厅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执法工作组,确保专项执法各项工作扎实落地。内蒙古、黑龙江、重庆、新疆等地区责令11个“未批先建”违规项目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黑龙江突出执法“四个精准”,依托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研发试用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专项执法行动模块,实现省、市、县三级专项执法行动内容标准化、执法行为规范化、统计分析智能化, 解决以往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简单化、随意性、一刀切”问题。甘肃突出媒体宣贯优势,充分运用省应急厅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专题跟踪报道专项执法检查信息,及时总结专项执法行动中好经验、好做法,营造专项执法检查良好氛围。河北对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隐患较多的3家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深化监督指导,严格责任落实。按照《通知》要求,应急管理部组成了8个抽查指导组,对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山东、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新疆等8个高压高含硫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较多的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情况抽查。抽查指导组统一实行“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总结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专家”执法模式,持续强化服务指导、普法和示范执法。据统计,抽查指导组随机检查8个重点地区33个作业现场,查处涉及《执法表》5项内容的问题隐患26条,督促有关地区对1个项目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应急管理部执法抽查发现,企业自查自改和专项执法检查聚焦5项执法内容精准不够,部分企业涉及5项执法内容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
(一)部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管控水平有差距。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针对《执法表》第1项、第5项内容,检查中发现黑龙江安达市庆新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采气一厂存在新建项目“未批先建”问题;中石油大港油田第二采油厂存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要求修订问题;吉林戈壁能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未覆盖全部生产岗位、未严格落实责任制考核制度等问题。二是落实高压高含硫油气开采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针对《执法表》第2项、第3项、第4项内容,检查中发现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采气二厂元坝管理区Y13205-1单井站存在三级节流后安全阀本体处未按标准安装堵头等问题;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气厂存在液面报警装置不能正常报警、便携式多种气体检测报警仪不能正常使用等问题。三是自查自改不认真、不深入。中石油、中石化、陕西延长组织所属企业全面自查自改问题隐患达几千余项,但在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执法检查时,仍发现存在循环罐液面检测与报警装置失效、固定式硫化氢报警器脱落、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不能正常使用等易发现、易整改问题。
(二)部分地区执法规范性不强,敢于亮剑、严格执法有差距。一是存在重执法、轻处罚问题。此次专项执法检查,《执法表》明确了违法行为、执法依据、处罚依据,但除内蒙古、陕西等地区针对5项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罚款外,有17个地区查出涉及5项内容的违法行为,多是采取限期整改的处罚措施,而未给予行政罚款,存在执法不严、执法宽松软的问题。二是执法行为不规范。部分执法人员存在执法检查前不认真研究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执法装备配置不齐全,执法现场亮证表明身份意识不强,执法文书使用及填写不规范等问题。三是执法人员专业性不强。经各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自查自改、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专项执法检查后,应急管理部在抽查指导8个重点地区时,仍发现涉及5项内容的违法行为26条,暴露出部分地区执法人员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违法行为的定性把握不准,对适用法律法规条款理解不到位,在准确发现风险隐患和违法行为能力等方面仍存在差距。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油气增储扩能重要性,强化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各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要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对保障国家油气增储扩能战略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增储扩能的关系。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新建、改建、扩建油气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进入新区域、启动新项目、使用新工艺技术等必须以安全为前提。
(二)认真举一反三,紧盯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对涉及《执法表》5项内容的问题隐患,相关企业要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切实做到整改责任到位、整改措施落地、整改结果闭环。同时认真举一反三,全面梳理企业存在的同类问题隐患,深入剖析问题原因,杜绝同类隐患再次出现。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督促企业落实整改,严格执法闭环管理,同类隐患及违法行为再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严格处罚。
(三)加强执法规范性建设,不断提升执法效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持续推进“三位一体”执法模式,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抓好“三项制度”贯彻落实。要坚持严格执法,力戒执法“宽、松、软”,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油气开采违法违规行为。要不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坚持规范执法与指导服务并重,充分发挥行业专家优势,在执法检查中帮助企业发现问题隐患,切实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继续强化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各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油气增储扩能带来的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