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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贸行业企业自建液化天然气站安全监管工作的复函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8-11    浏览:901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工贸行业企业自建液化天然气站安全监管工作的复函

    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工贸行业企业自建液化天然气站安全监管工作的请示》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规定,“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规定,“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燃气发展规划备案、燃气管理、燃气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均属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燃气管理部门)、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液化天然气站的安全监管工作。


    同理,我省工贸行业企业自建的液化天然气站也应当严格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标准规范要求。


    专此函复。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

来源 |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转自 | 煤气与热力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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